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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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劉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支票107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富盈企業社即│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107年3月5日│150,000元│HWA83526││││何璧捐│行│││4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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