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07號聲請人己○○
子○○庚○○丙○○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
李麗芬 聲請人乙○○
甲○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邱國誠 聲請人壬○○
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己○○、子○○、庚○○、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李麗芬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乙○○、甲○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邱國誠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壬○○、癸○○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陳俊良之印鑑證明。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