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家庭案件(97年度簡字第1864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