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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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群龍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