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原告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給付貨款,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673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47,728元;另原告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46,849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5,950元,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