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徐淑梅 原告與被告 陳國玉 即優佳美時尚診所、 鄭郁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1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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