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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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余泰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七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七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曾七朗已於民國98年1月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