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
債權人萬歲王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妶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香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香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楊香玲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2)。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