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回覆,本件請求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03,105元,及其中新臺幣737,012元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董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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