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回覆,本件請求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03,105元,及其中新臺幣737,012元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董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