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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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頂替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誌軒上列被告因頂替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誌軒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謝誌軒意圖使 洪柔婷 隱避卸責,出面頂替其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核被告謝誌軒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之頂替罪。爰審酌被告謝誌軒與洪柔婷為朋友關係,為使真正犯人洪柔婷隱避而頂替,對犯罪偵查、刑事審判進行之正確性致生影響,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之犯罪目的,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現職為水電工,家境小康)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