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85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自民國88年6月起至96年5月止,在臺中市○○○○街○○號之「日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日興公司),擔任會計兼業務助理,負責繳納該公司之營業稅、員工之勞健保費用及收取靠行費用、航空公司之退還機票款、機票傭金等款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因無力償還其對外之保證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任職期間,陸續侵占業務上所收取或經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挪作己用,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232萬3,686元。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日興公司代表人甲○○之指訴。⑶切結書影本1份、本票影本6紙、88年度、89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勞健保、代轉稅金應收一覽表各1份、日興公司之帳戶內頁影本及明細各1份、聲明書影本3紙、勞健保應收一覽表2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自88年6月起至96年5月止任職期間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下之接續多次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為
0接續犯,屬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會計工作,未能
忠於職分,竟利用經手財務機會,長期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犯後雖坦認犯行,然其侵占款項高達232萬3,686元,且迄今尚未償還告訴人公司分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項目│金額│├──┼───────┼──────────┼──────┤│1.│88年間│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15萬3,366元││││、營業稅間之差額│││├───────┼──────────┼──────┤││88年至95年6月│收取 黃秀芳 之勞健保費│4萬4,401元│││30日止│用後未繳納││││├──────────┼──────┤│││收取涂卉螢(原名涂育│4萬6,081元││││君)之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2.│89年間│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40萬1,411元││││、營業稅間之差額││││├──────────┼──────┤│││收取 張琦 之勞健保費用│1萬5,288元││││未繳納││├──┼───────┼──────────┼──────┤│3.│90年間│同上│21萬165元││├───────┼──────────┼──────┤││90年至91年間│收取 許思賢 之勞健保費│7,504元││││用而未繳納││├──┼───────┼──────────┼──────┤│4.│91年間│應繳與實繳勞健保費用│15萬5,538元││││、營業稅間之差額││││├──────────┼──────┤│││靠行費、營業稅、員工│14萬1,360元││││之勞健保費用│││├───────┼──────────┼──────┤││91年至95年6月│收取 陳欣佑郭士傑 之│16萬1,360元│││30日前│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5.│92年間│靠行費、營業稅、員工│7萬9,593元││││之勞健保費用││├──┼───────┼──────────┼──────┤│6.│93年間│同上│11萬2,618元│├──┼───────┼──────────┼──────┤│7.│94年間│同上│29萬8,348元│├──┼───────┼──────────┼──────┤│8.│95年2月15日│自日興公司之帳戶領取│3萬3,611元││││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95年6月30日前│靠行費、營業稅、員工│24萬1,539元││││之勞健保費用││││├──────────┼──────┤│││靠行費、營業稅、亞洲│7萬8,854元││││航空公司退還機票款及│││││先啟資訊公司傭金││├──┼───────┼──────────┼──────┤│9.│95年9月1日│自日興公司之帳戶領取│3萬4,811元││││勞健保費用而未繳納│││├───────┼──────────┼──────┤││95年9月25日│同上│4萬7,091元││├───────┼──────────┼──────┤││95年7月1日至96│靠行費、營業稅、員工│4萬7,671元│││年5月止│之勞健保費用││├──┼───────┼──────────┼──────┤│10.│96年間│收取陳欣佑、郭士傑之│1萬132元││││勞健保費用後而繳納││││├──────────┼──────┤│││收取黃秀芳之勞健保費│1,472元││││用而未繳納││││├──────────┼──────┤│││收取涂卉螢之勞健保費│1,472元││││用後而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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