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勝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0年度營偵字第2210號」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營偵字第2215號」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0年度營偵字第2210號」等語之記載,為「110年度營偵字第2215號」等語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