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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