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柏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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