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7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九八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