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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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上開二罪均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依受刑人視為減刑後之上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