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1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周鈺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何姍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弘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