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憶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遷離,現設籍於屏東縣三地門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