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642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債務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 許惠媚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簡照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叁萬叁仟
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玖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