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斌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斌發於民國106年6月24日上午6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段語西寧路口OK超商前,因細故與告訴人 謝明倫 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上址持起鋁條1支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左、右側手部、雙側性膝部挫傷、左側腰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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