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銓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