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
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1號、第82號、第83號、第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真實發現,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