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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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嘉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嘉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峻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共1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上開數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又因(二)竊盜案件(共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5年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5134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2年9月16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