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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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宗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貴公司僅提出貴公司製作之分攤表,又債權資料明細表僅有記載受讓債權金額,難以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計算本金,如請求之金額包含信用卡合約書所載第一條第九款約定《不包含》「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款項,則該款項請求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