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林明吉 被告 王立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立偉因公共危險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林明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原告先於106年11月15日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