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 張文榮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送達代收人 吳奕鋒 被告 張桂鈺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判決將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054建號建物予以分割,嗣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一併分割同段3551地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1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99㎡×公告土地現值138,462元/㎡×原告權利範圍722/10000)+(土地面積483㎡×公告土地現值99,675元/㎡×原告權利範圍722/1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1,539,100元×原告權利範圍2/3)=10,490,1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原告僅繳納70,498元,尚應補繳3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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