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粘煜祥 被告VODONG(中文名: 武同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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