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上訴人 黃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雲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1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74816元),應徵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可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