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據其與被告3人間分別簽訂之連帶保證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依該連帶保證書所示,關於本保證書,保證人同意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喜留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3年9月21日更名為迎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麒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7日邀同被告丁○○、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有利息(即基本利率加碼年息2.6%)及違約金。被告等就餘款100萬8千元部分,自94年7月17日起,就餘款21萬元部分,自94年10月17日起,利息即均分文未付,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依兩造間變更借款條件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如一期未履行,被告等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本票第2條),迄今尚欠本金1,21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丁○○、 朱展毅 、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朱展毅、乙○○則到庭陳稱:伊等均為保證人,當初被保證人有開立本票,對於原告之請求及起訴狀所載金額、內容,均不爭執。
三、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變更借款條件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同意書、指標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以上均影本)等件及訴外人迎麒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3人戶籍謄本各1紙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朱展毅、乙○○2人到庭就此均不爭執,而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3人既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其自應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迎麒公司既偕同被告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因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008,000元│自94.7.17起至清償日止,│自94.8.1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7﹪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一│││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0,000元│自94.10.17起至清償日止,│自94.11.1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7﹪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二│││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1,2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