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72號聲請人 韓鈞全 相對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款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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