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薛仲利 訴訟代理人 張毓英 被上訴人 方麗琴 訴訟代理人 曾炳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薛仲利 訴訟代理人 張毓英 被上訴人 方麗琴 訴訟代理人 曾炳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