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務人 許清明 債務人 許賴秀玉 債務人 許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