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債權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俊 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CITYINTERNATIONA
LENT.LTD.)法定代理人 凃國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CITYINTERNATIONALENT.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 宋武新 )
二、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CITYINTERNATIONAL
ENT.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