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債權人 柯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文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歐文明死亡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歐文明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請提出歐文明之繼承系統(包含其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