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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