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9號

原告 鄭憶雯

被告 涂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後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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