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9號
原告 鄭憶雯
被告 涂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後改分為114年度金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