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洪淑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0000000號)付款銀行為何分行?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洪淑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A0000000號)付款銀行為何分行?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