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坤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而於新台幣(下同)225萬6295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上開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嗣經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9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票款等訴訟,並經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28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相對人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