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紋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