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貴安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貴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貴安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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