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3號聲請人 翁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50│├──┼────────┼──────┼──┼──┤│002│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003│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5│├──┼────────┼──────┼──┼──┤│004│飛瑞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