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明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二、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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