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輝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7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56巷7號」,應予補充更正為「56巷27弄7號」;末行「為公然猥褻行為3次」之記載後應補充「(所涉侵入住宅之犯行,嗣後經丙○○撤回告訴,本院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供述與自白」、「告訴人丙○○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
8年11月15日調解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
8年8月21日蘆警分刑字第1080021715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21日刑生字第1080047748號鑑定書」。
二、核被告乙○○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僅為逞一己之私慾,竟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大樓樓頂為本案之猥褻行為,不僅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並造成他人驚嚇及心理之厭惡,是見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非止輕微,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108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至87頁),可認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3頁),及告訴人當庭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本院訊問時已坦認罪行不諱,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情,業已說明如上,顯見被告事後幡然醒悟藉示悛悔之殷意,再考量被告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更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定可深悉行止之分際,信無再犯之虞,復參酌告訴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四、另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行為,亦均同時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85頁)存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本皆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均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公然猥褻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7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7786號被告乙○○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
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桃園市○○區○○○路00巷0號為他人居住之公寓樓梯間,固屬住戶之公共空間,然非公眾可得隨意出入之場所,仍分別基於無故侵入住宅、意圖供人觀覽之公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未經公寓住戶丙○○等之同意,無故進入該公寓之樓梯間,並至該公寓之頂樓曬衣場,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為公然猥褻行為3次。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與偵查│⑴被告 洪輝英 有駕駛車牌號│││中之供述│碼○○-○○○○號自小││││客車,於108年3月19日││││無故前至該公寓之事實。││││⑵被告洪輝英坦承於108││││年5月初、5月13日││││有無故侵入住宅、公然猥││││褻之事實。│││││││││││││├────┼───────────┼────────────┤│2│告訴人丙○○於警詢與偵│被告洪輝英如附表所示之無│││查中之證述│故侵入住宅、公然猥褻之事││││實。│├────┼───────────┼────────────┤│3│監視器檔案暨翻拍畫面、│被告洪輝英如附表所示之無│││現場畫面30張│故侵入住宅、公然猥褻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被告附表所示之3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3次公然猥褻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將精液沾於告訴人之內褲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觀被告固有將精液沾於告訴人之內褲上,然客觀上該內褲並未遭到毀損,且精液依一般經驗,並非難以洗去之附著物,對於該內褲原本之效用應不生影響,客觀上難認已達不堪使用程度,自難以刑法毀損罪責相繩,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已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廖勝裕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公然猥褻行為│├───┼─────────┼──────────┼──────────────┤│1│民國108年3月19日│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乙○○進入屬公共空間之該公寓││││56巷7號│之樓梯間,先至該公寓之頂樓曬│││││衣場拿取丙○○所有之內褲、洋│││││裝,再返回樓梯間換上該內褲、│││││洋裝,後以該內褲握住生殖器手│││││淫,並射精於該內褲上,再將內│││││褲、洋裝掛回曬衣場,隨後逃逸│││││。││││││││││││││││├───┼─────────┼──────────┼──────────────┤│2│民國108年5月初│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乙○○進入屬公共空間之該公寓│││之某日│56巷7號│之樓梯間,先至該公寓之頂樓曬│││││衣場拿取丙○○所有之內褲、洋│││││裝,再返回樓梯間換上該內褲、│││││洋裝,後以該內褲握住生殖器手│││││淫,並射精於該內褲上,再將內│││││褲、洋裝掛回曬衣場,隨後逃逸│││││。││││││││││││││││├───┼─────────┼──────────┼──────────────┤│3│民國108年5月13日│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乙○○進入屬公共空間之該公寓││││56巷7號│之樓梯間,先至該公寓之頂樓曬│││││衣場拿取丙○○所有之內褲、洋│││││裝,再返回樓梯間換上該內褲、│││││洋裝,後以該內褲握住生殖器手│││││淫,並射精於該內褲上,再將內│││││褲、洋裝掛回曬衣場,隨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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