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國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國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泰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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