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敏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4年10月6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敏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