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6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7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