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七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六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
2、3、4、5、7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附表所列「編號第1、2、3、4、5號之罪」及「編號第6、7號之罪」,分別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請就各該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