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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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55號原告 陳梅枝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 簡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兩造達成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因尚待確認被告是否同意,或有無視為同意之事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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