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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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亮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亮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亮君前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4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