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0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羚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羚芳於09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37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2,322元整、預借現金18,6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159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020元整自095年0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